醫療費能否重複理賠

Jan08
  一位被保險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後,通過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從侵權的第三人處獲得了醫療費等的完全賠償,能否再根據《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向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而保險公司應該按照保險合同予以理賠?還是可以以醫療費具有財產性質應當適用補償原則為理由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呢?

  2004年9月25日,還在上學的諸某父親在保險公司處購買了學生、幼兒意外傷害保險一份,同時附加了意外傷害醫療保險和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繳納了保險費40元。 保險合同約定:被保險人為諸某,保險期間為12個月,自2004年9月26日零時起至2005年9月25日二十四時止。在保險期間內,諸某於2004年10月21日晚6時10分左右騎自行車途經寧海南路地段,由南向北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時,徐某駕駛無號牌的二輪摩托車馱帶其妻子經上述地段向南行駛,兩車發生碰撞,諸某和徐某均受傷,車輛均遭受損壞。當日,諸某被送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下頜首骨折、顱底骨折,行切開複位內固定手術。11月3日,諸某出院,共花去醫療費12000餘元。

  11月5日,公安局作出認定,本起交通事故係因當事人徐某一方的過錯而導致,其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諸某無責任。

  2004年12月23日,在公安部門的主持下,諸某與徐某就本起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達成了調解協議,由徐某一次性向諸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各項費用20000元。

  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後,諸某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申請,但保險公司認為:醫療費的賠償屬於財產損失範疇,因肇事者在本起事故中應當支付傷者的醫療費等已經全部支付,保險公司無需再對被保險人的損失給與理賠。2004年12月,保險公司出具了拒絕理賠醫療費的處理意見。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已經獲得其它賠償而依據所謂保險的補償原則為由予以拒賠的案例。保險公司主張的所謂補償原則,如果被保險人因他人過錯遭到損失,在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後,就不能再向第三者索賠,而應當將向第三者的索賠權轉讓給保險公司。但是,補償原則通常是財產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並不適用於人身保險。而人的生命和健康是難以用價值來衡量的,法律規定對人身保險可以重複投保,也允許權利人得到多份保險金,因此,被保險人因他人過錯遭到損失,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後,並不影響其再向第三者行使索賠的權利。而我國《保險法》第九十二條明確規定了意外傷害保險屬於人身保險的業務範圍。 這篇關於醫療費能否重複理賠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i部分文章為網絡轉載,部分出處不明,如果有相關文章無意侵犯閣下之權益,希望來信說明!


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8日,歸檔到目錄投資理財
相關的標簽:重複 能否 保險 保險公司 意外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