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外因決定論

Jan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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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唯物辯證法認為,內因是事物變化的根據,外因是變化的條件,外因通過內因而起作用。然而,當外因不具備,內因不能變化的情況下,那麽這個外因就起到了決定作用。此時,它決定了事物變化的性質,即物質質的飛躍。
  
  我們常說,雞蛋之所以能孵出小雞來,正因為它是雞蛋這個內在因素,這是個不爭的事實。然而當它失去了一定適當的溫度,也絕不會孵出小雞來。此時的溫度,就起到了決定因素,這也是不可否認的。所以,任何事物都是可以互相製約,相互轉化的。在一定的情況下,主要矛盾可以轉化為次要矛盾,次要矛盾也可以上升為主要矛盾。內因
  
  起決定作用,也是在一定的條下,如果失去了這個條件,內因也將失去了它的作用。
  
  人們又常講,千裏馬常有,而伯樂不常有。為什麽?既使你是千裏馬,沒有伯樂給你提供一展才華的空間和條件,你隻有空懷壯誌,自生自滅於馬廄之中。在這裏,伯樂就決定了千裏馬的命運。所以吾以為,當內部條件具備的時候,外因起決定作用;當外部條件具備的時候,內因起決定作用。內外因互為條件,並互相製約、相互轉化。所謂的內因決定論是不全麵、不科學的。內因和外因都能起決定作用,這才是事物發展變化的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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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8日,歸檔到目錄人生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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