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原則,嚴格按合同辦事

Jan08

  堅持原則,嚴格按合同辦事

  猶太人做生意十分注重合同。出口商比爾與猶太商人拉克簽訂了10000箱蘑菇罐頭合同,合同規定為:“每箱20罐,每罐100克。”但出口商比爾在出貨時,卻裝運了10000箱150克的蘑菇罐頭。貨物的重量雖然比合同多了50%,但猶太商人拉克拒絕收貨。出口商比爾甚至同意超出合同重量不收錢,而拉克仍不同意,並要求索賠。比爾無可奈何,賠了拉克10多萬美元後,還要把貨物另作處理。  此事看來似乎拉克太不通情理,多給他貨物也不要。事實不是那麽簡單。猶太人精於經商,深諳國際貿易法規和國際慣例。他們懂得,合同的品質條件是一項重要條件,或者稱為實質性的條件。合同規定的商品規格是每罐100克,而出口商交付的每罐卻是150克,雖然重量多了50克,但賣方未按合同規定的規格條件交貨,是違反合同的。按國際慣例,猶太商人完全有權拒絕收貨並提出索賠。根據聯合國公約,出口商的行為是根本違反合同的。猶太商人此舉是站得住腳的。

  此外,還有個適銷對路問題。猶太商購買不同規格的商品,是有一定的商業目的的,包括適應消費者的愛好和習慣、市場供需的情況、對付競爭對手的策略等。如果出口方裝運的150克蘑菇罐頭不適應市場消費習慣,即使每罐多給50克並不加價,進口方的猶太商人也不會接受,反而打亂了他的經營計劃,有可能使其銷售通路和商業目標受到損失,其後果是十分嚴重的。  最後,還有可能會給買方猶太商人帶來意想不到的麻煩。假設猶太進口商所在國是實行進口貿易管製比較嚴格的國家,如果進口商申請進口許可證是100克的,而實際到貨是150克,其進口重量比進口許可證重量多了50%,很可能遭到進口國有關部門的質疑,甚至會被懷疑有意逃避進口管理和關稅,以多報少,要受到追究責任和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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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8日,歸檔到目錄人生哲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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