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簽訂合同的風險防範

Jan06
  由於合同的簽訂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為簽訂,所以與代理人簽訂合同時,存在一定的風險性,在社會實踐中,應當注意以下幾點:

  (1)訂立合同之前要盡可能多地了解對方資格、信用狀況,留意對方>的營業執照是否過期末年檢、是否是假執照、單位場所和辦公場所是否與其所言相符、有否皮包公司的跡象、有否瀕臨破產或境況日益惡化的跡象、有否違法範圍、有否信譽欠佳的中介人牽線搭橋、有否高額回扣引誘、有否劣跡或商業醜聞等,訂立合同者最好到對方單位親自察看一下,不要輕信電話、傳真或親友的言辭。

  (2)訂立合同時務必確認對方的身份和資格以及相關的書麵證明,如核實對方的工作證、身份證、授權委托書,必要時向對方單位去電核實,不要有難為情或不近人情的疑慮,須知一時疏忽會釀成巨額損失;了解對方的為人處事風格,是否確為對方單位的現職人員,是否熟悉本單位的有關情況(如行政人員、組織機構、產品性能、合同履行情況),是否熟悉訂立合同的相關法律知識,是否有惡意串通之嫌或詆毀其本單位信譽或負責人的情形,訂合同切忌急於求成或因小恩小惠勉強簽訂,因為一旦合同不被代理人追認,合同的一切後果可能就由訂立合同的經手人來承擔。

  (3)嚴格審查合同的實質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指合同的內容、條款,形式要件指合同是否需要報批、公證、見證(簽證)或出具確認書以及相關的簽章是否準確、完整、合法。合同條款要注意關鍵條款是否講清楚(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及期限、違約、雙方權利義務),合同條款的商榷、取舍應當取得雙方負責人的意見。簽訂合同時務必要注意簽字蓋章與簽約單位及其負責人(或授權人)是否相符,現實中常有因一字之差而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另外也要注意訂立的以及訂立後還需要做的輔助工作,如交付定金、合同報批等。

  (4)最好對合同進行公證或律師見證,從而由其他機構來共同承擔代理風險。公證機關和律師事務所對合同進行公證和見證時,一般都要求合同當事人出具相關的證明文書,如營業執照、法人代表證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等,進行“第二次審查”,這樣,善意第三人(相對人)可借助中介機構的力量來了解自身無法獲悉的信息。 這篇關於代理簽訂合同的風險防範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i部分文章為網絡轉載,部分出處不明,如果有相關文章無意侵犯閣下之權益,希望來信說明!


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6日,歸檔到目錄創業必看
相關的標簽:防範 風險 合同 簽訂 代理 谘詢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