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學習兩個條例的心得體會

Jan05
  《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於2003年12月31日發布實行。下麵談談我學習後的一些認識。

  通過認真閱讀文本和聽取省學習報告會,我深深地體會到,兩個《條例》的頒布,是加強黨的建設和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舉措,是黨內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監督條例》和《處分條例》是姊妹篇,前者著重於預防,後者著重與處罰。兩個《條例》都出現了許多創新和亮點。

  在《監督條例》中,首先,正式確立各級紀委為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紀委作為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兩個委員會之一,不能等同於同級黨委的一個工作部門,而是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門機關。有些人以前有模糊認識,一個原因是紀委的監督地位規定不清。按照監督條例規定,紀委在黨委統一領導下,專司黨內監督的權力。從領導關係而言,中央紀委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地方紀委和基層紀委在同級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從職責劃分而言,紀委作為黨內監督專門機關,在對黨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乃至查處違紀犯罪案件上有相對獨立性。

  其次,明確提出黨內監督的重點,是各級領導機關、領導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負責人。權力的架構是個“金字塔”,對權力的監督則應呈“倒金字塔”。權力有多大,對其監督的力也應有多大。如同汽車一樣,動力越大,製動功能就越要強大,否則必然出事。將各級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列為監督的重點,既是製約和預防,更是對他們的關心和愛護。寫到這裏,我不禁想起了河北“程維高案件”,從1995年起,在石家莊建委工作的科級幹部郭光允就開始寫匿名信,舉報原河北省委書記程維高的違紀和腐敗問題。但他卻因此被開除黨籍,並在勞教所裏度過兩年時光。郭光允現在疾病纏身,除了高血壓、糖尿病和冠心病外,還有嚴重的胃病。這些病都和郭光允長期舉報而受迫害有關。在這個案件中,如果程維高當時受到有效的監督,如果舉報人能受到有效保護,共產黨領導下的中華大地又何以會出現這樣令人悲痛和心寒的慘劇?! 這篇關於個人學習兩個條例的心得體會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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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心得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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