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

Jan05
  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

  近幾年來,我縣在各級黨委、政府、人大、政協以及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關心、支持和幫助下,人民調解組織每年調解了大量的民間糾紛,協助基層政府調處了百餘件“三大”糾紛,化解了大量社會矛盾,製止了數十起群體性上訪和群體性械鬥事件,防止了數十起民轉刑案件,在維護社會穩定中充分發揮了第一道防線的作用。為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維護社會穩定和保障我縣經濟社會的發展做出了突出貢獻,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鞏固和發展人民調解製度,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作用,加強人民調解工作勢在必行。

  一、充分認識人民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民間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耐心細致的說服勸導,促使他們互相諒解、平等協商、自願達成協議,消除紛爭的一種群眾自治活動。人民調解是在黨的領導下,經曆了建設和改革各個時期的實踐不斷發展和完善起來的一項化解民間糾紛重要法律製度。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近百萬個人民調解組織,數百萬人民調解員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都達幾百萬件,有的年份達千萬件。就我縣來說,2001年至2003年間,每年調解的民間糾紛均在1000件左右。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在進行調解工作過程中,防止了大量的民間糾紛激化為刑事案件,避免了大量非正常死亡案件的發生,為有效化解社會矛盾,形成良好的社會生產生活秩序作出了重要貢獻。因此中央政治局常委羅幹同誌最近肯定地說:“人民調解已經成為我國解決民間糾紛的重要法律製度。”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司法部部長張福森等領導同誌也作了指示。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人民調解組織條例》等法律法規對人民調解工作也進行了明確規定。我縣目前有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5個,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143個,廠礦企業調解委員會5個,人民調解員2916人。充分調動這支隊伍的積極性,發揮他們在農村的工作優勢,對於及時有效地化解新時期的社會矛盾糾紛,建立長期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機製,維護我縣社會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這篇關於加強人民調解工作、預防和化解民間糾紛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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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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