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

Jan05
  甲方:深圳證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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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乙方: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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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規範中小企業板塊公司證券上市行為,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管理暫行辦法》,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甲方依據有關規定,對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請文件進行審查,認為符合上市條件的,接受其證券上市。

  本協議所稱證券包括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及其他衍生品種。

  第三條乙方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理解並同意遵守甲方不時修訂的任何上市規則,包括但不限於《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塊上市公司特別規定》,並交納任何到期的上市費用。

  第四條乙方同意以下有關涉及終止上市的安排,承諾將其載入公司章程並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進入股份轉讓係統繼續交易。

  (二)乙方股東大會如對上述內容作出修改,應當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與具有從事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簽訂《委托股份轉讓協議》,約定一旦乙方股票終止上市,該證券公司立即成為其股份轉讓的主辦券商。上述協議於乙方終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條乙方承諾在其股票上市後六個月內建立內部審計製度,監督、核查公司財務製度的執行情況和財務狀況。

  第七條乙方應當遵守對其適用的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和甲方有關規則、辦法和通知等規定,包括但不限於上述第三條中的規則。乙方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市時和上市後作出的各種承諾,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當遵守。 這篇關於中小企業板塊證券上市協議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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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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