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Jan05
  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

  依法任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管理社會和國家事務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但就目前情況看,這項職權的行使與民主政治建設的要求還存在著一定的距離。

  一、對黨管幹部和依法任免的認識不到位。由於法律對人事任免的程序未作明確規定,在黨管幹部和人大依法任免的結合上容易出現偏差。人大工作是一項程序性要求極高的工作,而人事任免工作的程序性要求更為嚴格。一般來說,人事任免工作要經過黨委推薦、“一府兩院”提名、常委會決定三個階段。從人大常委會內部工作來說,也要經過黨組研究、常委會會議審議決定和社會公告三個階段。可在實際工作中,許多人認為既然是黨管幹部,黨委提名推薦的人選,特別是一些重要職位的人選,黨委組織部門都作了嚴格的考察,又經黨委集體討論決定,人大理應無條件接受,否則就是沒有貫徹黨委意圖。加上人大任免時對幹部人選缺乏充分了解,表決的依據主要來自組織部門提供的文字材料,往往是黨委提名的幹部基本都能順利通過,久而久之,人們心目中自然會把人大依法任免單純看作“橡皮圖章”,“履行法律手續”。在進行人事任免表決中,隻注重了和黨委保持一致,而忽略了依法辦事。

  二、任免前對被任命幹部調查了解不到位。黨委在向人大常委會推薦人選時,往往是在常委會會議召開前很短的時間,甚至一兩天前才向人大常委會通報。這樣,常委會審議時僅憑提請人對擬任幹部的簡略介紹,這些材料一般比較籠統抽象,不能全麵如實地反映有關人選的全貌,常委會組成人員很難對擬任幹部有全麵的了解,表決時難易作出準確判斷。

  三、人大機關自身建設與任免權的充分行使還不適應。一是沒有固定的人事任免機構設置,難以係統地、經常性地搞好人事任免和監督。雖然有的地方人大常委會設立了人事工作委員會或人事(代表)工作辦公室,但其工作開展沒有可操作的法律依據,工作方式、方法受局限,難以發揮在任前考察知情、任後跟蹤監督的作用。二是人大自身活力不足。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主要是從黨政等機關領導崗位上轉來的,雖然有相當部分領導幹部德高望重,也能自始至終盡職盡責,但最終難免給人一種“人大是老幹部的安置機關”的形象,個別幹部會因此產生“船到碼頭車到站”、“準退休”的情緒,工作熱情不足,使得人大常委會工作缺乏活力。因此,在任免工作上“順其自然”,誰也不得罪;在人事監督上,認為自己是“過來人”,也工作不了幾年,“多栽花少栽刺”不必要與人為難,形成任免走過場,監督缺乏力度的現象。針對這些問題,提出如下幾點建議。 這篇關於關於人大常委會人事任免工作的有關問題探討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11i部分文章為網絡轉載,部分出處不明,如果有相關文章無意侵犯閣下之權益,希望來信說明!


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會議發言
相關的標簽:有關 問題 探討 工作 人大 人事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