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稅收流失探析

Jan05
  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稅收流失探析

  近年來,金融企業抵押貸款的業務量不斷增大,在清收不良資產時,以物抵債的情況非常普遍,處理以物抵債資產的涉稅問題也較為複雜。由於企業對有關政策掌握不準或重視性不高,極易造成以物抵債環節稅收流失嚴重,應引起各級稅務機關的高度重視,並切實加以解決。

  一、抵債資產稅收流失的具體表現

  (一)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不做相應的賬務處理,而是將抵債資產做帳外經營。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應衝減投放資金的本金和應收利息,並將清算所得計入當期經營利潤。但我們在檢查中發現,很多企業在處理以物抵債業務的過程中,一方麵不及時結算已收回利息,漏交營業稅;另一方麵不以公允價格結轉經營成本,甚至長期以不良貸款或呆滯貸款掛賬,造成經營成果失實,偷逃企業所得稅。

  (二)收回的抵債房屋不繳房產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對於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房屋,包括居民住宅和生產辦公用房,除房產閑置不用或納稅確有困難的,可以向房產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申請減免稅。除以上兩種情況外,均應以抵債價值作為房產原值,按照自有房產申報繳納房產稅。但是,多數金融企業收回抵債資產的帳務處理是列入“其他資產”科目,不在“固定資產”帳核算,導致偷逃房產稅。

  (三)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房屋自用,長期在“其他資產”科目掛帳,不及時轉入“固定資產”科目,不繳房產稅。目前,金融企業收回的抵債房屋,多以借貸雙方簽訂的書麵抵債協議為轉讓依據,而產權轉移的確權手續卻不能及時辦理或者因故不予辦理,當金融企業將收回的房屋作為營業用房時,常常以產權未確定為由長期在“其他資產”掛帳,不及時增加固定資產,不申報繳納房產稅。同時,對於這部分房產的裝修改造費用,大多記入“待攤費用”或“遞延資產”,同樣造成少繳納房產稅。此外,由於攤銷期較折舊期短,也影響了金融企業當期損益,少繳了企業所得稅。 這篇關於金融企業抵債資產稅收流失探析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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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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