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勞動合同(外資企業)

Jan05
  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集體勞動合同

  一九九四年·北京

  集體勞動合同

  本集體勞動合同(合同)由“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一家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成和存在的中外合資企業,其法定地址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裏2號(下稱“公司”)與“北京華納齒輪有限公司工會”,一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組建和存在的工會,其辦公地點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朝陽區定福莊西裏2號(下稱“工會”,並與公司合稱“雙方”),於一九九  年  月  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簽訂。

  前言

  根據北京齒輪總廠和博格--華納汽車傳動產品專營公司(下稱“博格-華納”)於1992年7月18日簽訂的合資合同(下稱“合資合同”)和公司董事會通過的決議,公司應與工會簽訂集體勞動合同以明確公司職工雇傭的條款和條件,並規定公司應與職工個人簽訂個人勞動合同。其形式基本如本合同附件A。

  合同係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和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為促進公司發展,調動職工積極性,正確處理公司與職工的關係,本著平等互利原則,通過平等和友好協商簽訂。

  公司應根據有關規定尊重工會維護和代表職工利益的權力,在研究決定有關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製度時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公司工會負責人有權列席有關討論公司的發展規劃、生產經營活動及與職工利益有關的問題的董事會會議,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工會應協助公司搞好生產、經營和管理,協助公司合理使用各項基金,教育職工認真履行個人勞動合同中載明的義務,配合公司組織開展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促進公司提高經濟效益。 這篇關於集體勞動合同(外資企業)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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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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