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日立公司集體合同

Jan05
  (1987年10月15日)

  日立公司(下稱公司)承認日立公司工會(下稱工會)為公司唯一的工會組織。
公司與工會尊重各自的基本權利與義務,締結如下協議並真誠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職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員均為工會會員:

  1.課長以上以及擔任相當課長以上職務的人員。
  2.從事勞動、人事、培訓以及福利工作部門的主任和負責計劃的人員。
  3.從事經營信息管理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負責計劃的人員。
  4.從事訂貨記帳及營業調查工作部門的主任及擔任相同職務的人員。
  5.從事會計、秘書、總務及股票工作部門的主任。
  6.公司領導及各工廠廠長的秘書和司機各一人。
  7.負責警衛部門的主任及組長。
  8.公司與工會支部協商指定的人員。

  第二條 被工會開除的人員公司原則上給予解雇。但解雇將對公司企業帶來不便時公司將與工會協商。

  第三條 公司製定就業規則及其他有關職工勞動條件的各項規則時,聽取工會或工會支部的意見,不製定與本協議相抵觸的條款。

  第四條 公司與工會或工會支部為和平地解決一切爭議,應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規定的程序,迅速地解決公司與工會、工會支部或工會會員之間出現的不滿或糾紛。

  第二章 工會活動

  第五條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的工會活動由本章規定。公司不以工會會員參加正當的工會活動為由給予不同待遇。

  工會、工會支部及會員在工作時間內進行工會活動時,應充分考慮公司的意見,盡量不給公司業務帶來障礙。

  第六條 工會、工會支部或會員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舉行工會活動時,除下列各款外,應事先遞交書麵報告,以得到公司諒解: 這篇關於日本日立公司集體合同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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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合同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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