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誤解的馬克思名言

Jan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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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量的著作在講到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關係時,總是習慣於引用馬克思所說的話:“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強調權利和義務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分割。但這樣的引用,在很大程度上是誤讀和誤解。

  權利和義務的密切關聯是普遍的事實,但也不是絕對的。權利和義務分離而兩相獨立也是存在的。例如,一個人出生時就顯示出先天性癡呆,此後終身未愈。這個人在法律上就是終身隻享有權利,但卻終身不存在應當由其履行的法律義務。權利和義務在他的生命曆程中不僅是可以分離的,而且是永恒分裂的。

  馬克思著作裏的這句話,其真理性雖然是存在的,但不能將其絕對化。而且,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這句話也不是馬克思的初衷。這句話存在於馬克思起草的國際工人協會亦即第一國際的《協會臨時章程》之中,這是事實,但在起草章程時,馬克思本人並沒有強調權利和義務有如此緊密關聯的意思,而是在起草小組的其他成員堅持的情況下寫進去的。1864年11月4日,馬克思在寫給恩格斯的信中曾經談到,包括那句話在內的兩段文字,是馬克思在起草委員會其他委員的堅持下,加入章程的,而非馬克思的本意。(《北京日報》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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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名人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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