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剖析

Jan05
  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剖析

  巢湖市工商局轄四縣一區,共有個工商所,名工商幹部,其中%分布在工商所,承擔著全市戶國有集體企業、戶個私企業及戶個體工商戶的監督管理工作。基層工商所是工商行政管理的前沿陣地,是整個工商工作的基石,基層工商所的執法形象直接代表著黨和政府在老百姓中的形象,工商所監管職能能否充分發揮是能否搞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礎。當前,基層工商所的行政執法現狀如何,存在哪些問題及產生這些問題的主要原因?近年來,通過對我市基層公平交易執法及部分工商所調研,從當前實踐來看,仍然存在著諸多矛盾和問題,麵臨著嚴峻的挑戰。

  一、當前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工商所整體執法水平亟待提高

  歸納起來,工商所整體執法仍存在三種現象:一是“重罰輕糾”現象。通過調查,發現一些工商所在執法辦案時,隻注重對當事人罰款,而對違法行為可能產生的嚴重後果及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去糾正重視程度還不夠,雖然有些地方也在市場中推行了“警示預警”製度,但在實踐中,這種製度沒能被很好的貫徹,這在執法中就走進了“重罰輕糾”的誤區。具體表現形式有:1、隻罰不糾。即對市場上銷售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隻罰款,對已售出的存在嚴重隱患的產品不認真追查;2、隻打不追。一些工商所隻對查到的問題進行處理,而對表麵現象背後的隱患問題不注意追查。3、手段單一。通過我們對部分工商所處罰文書的調閱,發現部分基層執法人員對行政法律規定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領會不深,處罰決定書的處罰條款往往隻有罰款一項,不會運用警告、通報批評、限期改正、責令停業整頓等措施,致使某些違法人員誤認為執法機關隻要罰款,不管糾正。二是“重實體、輕程序”現象。這類現象通常表現為:1、隨意簡化程序。其一,將一般程序案件作簡易程序案件處理。簡易程序隻適用於罰款和警告兩類,而且罰款的幅度法律也有明確規定,但在基層執法實踐中,有的執法人員將沒收財物、停業整頓的案件作為簡易程序案件,有的將罰款幾千元的案件也以簡易程序處理,一味圖簡單省事。其二,任意簡化某個程序中的某些環節。如在簡易程序案件中,有的執法人員往往就隻給當事人開一張處罰決定書,省略了亮證、告知等現象。2、有意規避法定程序。其一,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變通處理來規避法定程序。一些被處罰的當事人為了自身利益和聲譽,要求工商部門不要下處罰決定,自己以變通的方法交罰沒款,如交讚助費或交管理費等,這樣既可以將不計入成本的罰款變為計入成本的各項費用逃避稅收,又可以抓住工商部門的把柄,牽製工商部門以後對自己的查處。其二,執法人員主動與當事人協商來規避法律。少數工商所鑒於當地執法環境,來自社會各方麵的壓力很大,一些執法人員為了盡快結案、息事寧人,就主動和當事人協商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隻要談妥,就憑當事人的認識材料處罰。但這種行政處罰隻要當事人提起複議或訴訟,工商部門將必敗無疑。3、故意違反法定程序。這些程序包括回避程序、調查程序、告知程序、時效程序等。有利害關係的不回避、進行調查時不亮證、勘驗後不請鑒證人簽名、符合聽證條件的不告知聽證權、采取先行登記保存超時限,這些問題許多執法人員覺得無關緊要,但在訴訟中往往就是這些小細節成為工商部門的死穴,隻要當事人訴諸法律,工商部門極有可能“吃官司”。三是“重證據、輕規範”現象。這種現象集中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大量案卷文書中,一些工商所法律文書的製作在實踐中不規範,歸納起來,主要有:1.有的文書沒有執法人員的簽名;2.有的案件當事人在文書上不簽字,隻按手印;3.有的詢問筆錄修改過後不要求當事人簽名;4.處罰決定書和罰沒收據上的當事人不一致;5.收集的證據沒有提供人簽字,證據來源不清;6.現場檢查筆錄和詢問筆錄內容過於簡單,不反映違法事實和違法現場涉案物品的數量、質量和狀態;7.複議期間和複議機關交代不準確等。 這篇關於基層工商所行政執法現狀剖析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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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會議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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