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極發揮董事會的核心作用

Jan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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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現代商業銀行製度的核心問題,也是我國目前金融體製改革的重要任務。如何進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是股份製商業銀行麵臨的共同課題。我們必須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不斷強化董事會的核心作用,逐步提高我國股份製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水平。

  我國股份製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現狀

  從1986年交通銀行重建以來,全國性股份製商業銀行已達13家(含渤海銀行),其中有6家股份製商業銀行已分別在境內外上市。經過多年的發展,股份製商業銀行已成為我國金融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全國的金融體係改革和國民經濟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在公司治理方麵,股份製商業銀行均已建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層的治理結構,但公司治理水平總體還不高,不同程度地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存在“一股獨大”及控股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現象。在大多數股份製商業銀行中,國有股占控股地位,一股獨大的現象比較普遍,控股股東擁有多數表決權,加上中小股東比較分散,控股股東實際上很容易損害中小股東利益。二是存在內部人控製現象。由於董事對銀行的經營管理參與有限,信息不對稱,同時董事會職責發揮不到位,缺乏實施決策的基本手段,沒有真正發揮決策核心的作用,不能對高級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製約,因此形成了內部人控製現象。銀監會成立以來,加強了對股份製商業銀行公司治理的監管力度,董事會日益發揮更大的作用,銀行公司治理已有所改善,但仍需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機製,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最近,銀監會製定了《股份製商業銀行董事會盡職指引(試行)》,這對深化我國股份製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改革,強化董事會職責權限,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近三年來,經過認真反思和總結經驗教訓,光大銀行積極推進公司治理改革,逐步解決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控股股東不再幹預銀行經營管理,不再增加銀行的負擔,積極解決曆史遺留問題。同時,大力加強董事會的作用,健全組織架構,發揮獨立董事作用,嚴格執行回避製度,並邀請監管部門參加董事會會議進行監督。目前,光大銀行董事會在銀行重大事項中的決策和管理作用日益明顯,公司治理水平有了較顯著的提高,有力地促進了銀行的健康發展。我們切身體會到,隻有當董事會對銀行重大事務擁有實質性決策權並發揮核心作用時,才能不斷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才能逐漸實現良好的公司治理目標。 這篇關於積極發揮董事會的核心作用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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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運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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