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投資的組織與管理形式

Jan06
  我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與管理形式一直是業界關注的問題,本文作者從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和是否作為集合投資製度的法定組織形式兩方麵來對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加以分析,以求獲得對創業投資組織形式和管理>形式較為客觀的認知。

  創業投資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

  綜觀創業投資發達的國家和地區,創業資本的基本形態有兩類:一是集合投資形態即投資基金形態,二是非集合投資形態即非投資基金形態。在這裏我們重點考察“集合投資形態”。這種形態不僅是創業投資基本形態的發展方向和創業投資大家族中的主流,而且采取私募型和封閉式。

  然而,投資基金隻是集合投資資金的客觀存在形態,在不同的法律製度下,它們作為獨立財產主體或獨立的經營主體所采取的組織形式和管理模式是不同的。目前,世界普遍實行的創業投資基金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按有限合夥法設立的創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另一種創投基金的法定組織形式是公司製。

  公司製是按照有限責任公司法或股份有限公司法,並采取私募方式設立的封閉型創業投資基金。公司製創業投資基金製度安排的特點是:在股東與董事會、董事會與經理之間實行雙重委托―――代理關係及相應的利益激勵和風險約束機製。從這個意義上講,目前在中國設立的本土創業投資企業中,由兩個以上投資者通過入股方式進行集合投資的,似乎有點象公司製的創業投資基金,然而由於國家缺乏相關的特別法律法規,在其募資方式、未設置封閉期及內部治理和運作機製等方麵還沒有真正成為規範的公司製創業投資基金,其製度安排缺乏核心運作機製即委托―――代理和管理機構化的機製,其本質上仍屬於現行《公司法》所規定的加工貿易類企業,隻不過從事的業務屬於投資類而已。

  創投基金管理模式之探討

  在討論公司製創業投資基金的時候,還涉及其管理模式。由於管理模式的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其內部治理製度的差異。 這篇關於創業投資的組織與管理形式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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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6日,歸檔到目錄創業必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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