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交警規範執法的幾個問題

Jan05
  淺談交警規範執法的幾個問題

  宜川縣交警大隊馬延峰

  從現在開展的“規範執法行為、促進執法公正”專項整改活動來看,公安交警部門的執法活動還存在不少問題和薄弱環節。就當前交警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如何嚴格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談點個人看法,期望引起關注。

  一、當前交警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交警部門是以行政執法為主,兼有部分刑事司法權的執法單位。交警最廣泛的執法活動,屬於行政執法範疇。據調查,當前交警執法從總體上講存在著“三重三輕”的傾向。即:重行政權,輕公民權;重權力的施行,輕權力的製約;重實體法,輕程序法。具體表現在以上幾個方麵:

  1、單純追求經濟利益,在一些事故案件的處理上以罰代刑,降格處理,影響了法律的嚴肅性。

  2、少數民警辦案中隨心所欲,甚至辦人情案。

  3、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依然存在。一是越權處罰。如公安部規定交通民警當場處罰不得超過200元,超過的,應當在24小時以內由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但實際執行時並未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二是處罰不公正,隨意行使自由裁量權,甚至出現情節重的處理輕,而情節輕的反而處理重的非常現象。三是隨意暫扣車輛號牌和證照,不出具合法的暫扣憑證,事故押金管理混亂。

  4、事故案卷不規範,材料不全。

  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麵的。除客觀因素外,少數交警部門領導對嚴格規範執法行為的重要性認識不足,內部執法機製不健全,執法監督檢查不力,也是一個重要原因。

  二、進一步提高認識,把規範執法作為加強交通管理工作和交警隊伍建設的戰略措施來抓

  黨的十六大確立了“以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製國家”的治國方略。交警是公安機關的一個警種,是國家重要的執法機關。進一步完善執法機製,規範執法行為,是實施以法治國方略的需要;也是改善公安交警執法形象,促進廉政建設,密切警民關係的需要。因此,交警部門要從戰略高度認識新形勢下完善執法機製和規範執法的極端重要性,把它擺到重要議事日程上來,更好地完成時代賦予的重任。 這篇關於淺談交警規範執法的幾個問題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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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領導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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