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的思考

Jan05
  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是對貨幣發行活動連續、完整、係統的反映。作為貨幣金銀部門的一項基礎工作,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不僅為貨幣金銀管理工作提供了準確的信息,而且根據其編製的全國發行庫出入庫日報信息更是中央銀行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現金大進大出的特點日趨明顯,現金投放的時間性、區域性變化顯著,對發行基金出入庫信息的及時性提出了更高的處理要求;現代化鈔票處理設備的應用,拓展了貨幣金銀業務領域;計算機信息係統在貨幣發行會計核算方麵的應用,使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發生了諸多的變化。如何適應貨幣金銀業務的發展,強化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為加強貨幣金銀業務管理提供更加準確、全麵、及時的信息,對做好貨幣金銀工作有著重要的作用。

  一、擴展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科目

  根據貨幣發行業務的具體特點,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一直采取專設科目、獨立核算的辦法。根據當前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規定,設置分支庫發行基金、分支庫發行基金在途兩個科目核算分支行貨幣發行業務。從實踐看,這兩個科目滿足了過去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的需要。隨著現代化鈔票處理設備的應用,殘損人民幣銷毀業務由過去階段性工作,變成一種日常性工作,殘損人民幣銷毀出庫業務頻繁,如不能及時進行核算,不僅會影響殘損人民幣銷毀數字的準確,也無法做到發行基金賬簿、賬實相符,給貨幣發行管理帶來隱患。此外,從2005年起,總行取消了清分聯機銷毀殘損人民幣的指令性計劃管理,清分設備聯機銷毀殘損人民幣的銷毀數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這就要求對殘損人民幣銷毀會計核算也必須具有較強的靈活性。因此,為適應貨幣發行業務發展的要求,可增設殘損人民幣銷毀在途科目,用以反映殘損人民幣銷毀出庫及實際銷毀情況。該科目收方反映殘損人民幣銷毀出庫數,付方反映實際銷毀數,餘額反映已出庫但尚未完成銷毀的殘損人民幣。這種核算方法體現了兩個原則:一是先記賬後出庫的原則,保證了發行基金賬實相符;二是業務實現原則,隻有殘損人民幣銷毀完成,實物已經滅失,才確認殘損人民幣銷毀業務數據,核銷其全轄發行基金。 這篇關於完善貨幣發行業務會計核算的思考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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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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