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

Jan05
  一、開具紅字普通發票

  1、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存根聯後麵依次注明“作廢”,屬於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不得開具紅字發票。

  2、銷貨方已作帳務處理,購貨方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開具藍字退貨進倉單(屬於貨物折讓退回不需要開具進倉單,下同),同時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以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將收回的發票粘附在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上,紅字發票的存根聯以及其餘聯次不得撕下。屬於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3、銷貨方未作帳務處理,購貨方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銷貨方必須取得購貨方的有效證明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依據,填製藍字退貨進倉單。開具相同內容的紅字發票,將紅字發票的發票聯交回購貨方,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支出,紅字發票記帳聯作為抵減當期的銷售收入,其餘聯次不得撕下。屬於銷售折讓的,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新開具銷售發票給購貨方。

  4、銷貨方、購貨方均已作帳務處理,不能退回原發票。

  同上述第3點操作。

  5、購貨方出具的有效證明內容包括:

  (1)必須記載與發票和銷貨清單內容一致的事項和退貨原因;

  (2)加蓋購貨方單位印章或財務專用章;

  (3)同時附上原發票聯的複印件和銀行收款進帳單複印件(已付款的)。

  二、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

  1、銷貨方如發生退貨、銷售折讓收到購貨方抵扣聯、存根聯的,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購買方在未付貨款並且未作帳務處理的情況下,須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主動退還銷貨方。銷貨方如果未將記帳聯作帳務處理,應在收到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及相應的存根聯、記帳聯上注明“作廢”字樣,並依次粘貼在存根聯後麵,作為扣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下月領購專用發票時提交稅務機關核查。未收到購買方退還的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當期銷項稅額。屬於銷售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後的貨款重開專用發票。 這篇關於談談開具紅字發票的規定的文章,11i到此已經介紹完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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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11i發表於 2014年01月05日,歸檔到目錄財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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